試用期常被當成公司的安全期,但試用中的員工仍然受到勞動法令保障。真正有用的試用制度,重點是明確的期待與可被說明的評估。
試用期可以約定但不是任意終止條款
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特性合理約定試用期;但雇主在試用期間或屆期時終止契約,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事由,不能只以試用不合格四個字取代具體判斷。
把評估做在試用期間內
- 到職時說明職務期待與評估方式
- 工作過程留下具體回饋與改善期限
- 評估使用可觀察的工作事實
- 決定終止前再次確認法定事由與程序
年資從到職日起算
試用期間不是年資空白期。保險、工資、工時、休假與年資等事項,仍應依適用法令處理。
參考資料
法令與行政說明可能更新,以下連結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處理方式應依事件事實、適用法令及主管機關最新解釋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