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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僱制度2026.08.035 分鐘

試用期不等於可以隨時解僱

試用可以約定,但終止契約仍需要理由、程序與管理紀錄

試用期常被當成公司的安全期,但試用中的員工仍然受到勞動法令保障。真正有用的試用制度,重點是明確的期待與可被說明的評估。

01

試用期可以約定但不是任意終止條款

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特性合理約定試用期;但雇主在試用期間或屆期時終止契約,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事由,不能只以試用不合格四個字取代具體判斷。

02

把評估做在試用期間內

  • 到職時說明職務期待與評估方式
  • 工作過程留下具體回饋與改善期限
  • 評估使用可觀察的工作事實
  • 決定終止前再次確認法定事由與程序
03

年資從到職日起算

試用期間不是年資空白期。保險、工資、工時、休假與年資等事項,仍應依適用法令處理。

參考資料

法令與行政說明可能更新,以下連結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
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處理方式應依事件事實、適用法令及主管機關最新解釋確認。